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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【封面故事】

身為通緝要犯 陳由豪大談法治

文/李鴻典

五會期報到的第一天,立法院就不平靜;被列為十大通緝要犯的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雖然不在國內,二月二日上午卻仍透過傳真「致陳水扁總統的三封公開信」致函泛藍立委,分別為「政治新難民的心聲」、「沒有清廉,如何奢談民主」、「沒有法治,如何深化民主」。

內容直指陳水扁總統參加台北市長選舉與總統大選時,他曾多次支付政治獻金,同時透過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與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,或親赴其住所,以支付現金方式做政治捐獻;此外,信中也陳述他與陳總統的友好關係,對於扁政府的政治迫害感到既寒且懼。

針對陳由豪發表公開信的做法,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廖風德表示,相信陳由豪一事「不是單元劇,而是連續劇」,並呼籲陳總統公佈所有政治獻金來源與去處。國親更質疑綠營,先是信誓旦旦指稱陳由豪的公開信是子虛烏有,相隔一天又承認收受獻金,究竟還有多少獻金沒有收據?陳總統應說清楚、講明白,並要求兌現退選承諾。

◆中央日報 與通緝犯隔海唱和

對此,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蔡煌瑯則反問,國民黨是否已把劇本都寫好?是否存在秘密交易?他說,陳由豪若真要訴諸社會正義,就應一視同仁,要傳真就傳給所有立委,而非只挑泛藍立委陳情;而且事前收到陳由豪公開信的媒體,只有國民黨機關報中央日報,這種配合通緝犯隔海唱和,意圖影響選舉的政治操作太過明顯。

蔡煌瑯指出,有台商朋友告知,陳由豪目前的處境是後退台灣無路、投資中國套牢,行為被中共箝制,政治獻金的說法,可能是被中共脅迫、利誘,企圖要影響陳總統的選情;而且,陳由豪日前在香港接受媒體訪問後,迅速返回中國,動機可議。

蔡煌瑯質疑,與國民黨關係密切的黑金人物,是否都期待泛藍陣營再執政,好讓「有罪變無罪」。他強調,黑金人物必須受到制裁,並不是向連宋示好,就可以回台灣,他希望國親聯盟能發揮道德勇氣,規勸陳由豪、伍澤元、朱婉清等經濟通緝犯回台接受司法審判,維護台灣社會基本正義。

◆宋楚瑜 曾接受陳一億捐款

至於陳由豪在信中喊冤,自稱為政治新難民,指稱他「債留台灣,錢進大陸」沒有實證,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則舉出監察院調查報告的數據表示,「事實、數據都在此,陳由豪分明是公然說謊」,他說,根據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在二○○三年八月出版的「我國金融國際競爭力總體檢調查報告」,陳由豪被銀行列入逾期放款的金額高居全國企業集團第一,早已引起監委關注。

根據報告,賴清德指出,金融機構債權金額排名第二的東帝士集團,旗下共計二十家公司接受政府「振興傳統產業專案小組」融資協助,債權金額達六二三.○一億元,但被銀行列入逾期放款的金額卻高達一八五.六四億元,此外,轉消呆帳金額也達五三.三六億元,居全國企業首位。

一個因掏空財務而成為通緝犯的人說的話,公信力究竟有多高?民進黨籍立委邱太三就表示,通緝犯控告政府是相當荒謬的事,國親拿這三封信函來質疑扁政府的心態相當可議。此外,陳由豪過去在興票弊案中曾捐贈一億元給宋楚瑜,在國民黨時代是紅極一時的紅頂商人,藍營以這樣的負面人物進行政治操作,有失妥當。

◆政治獻金法 應該列為優先法案

邱太三指出,陳由豪的政治性格是「有奶便是娘」,是「從事政治投資的投機商人」;在二○○○年時,假設陳要給政治獻金,絕對不可能只給扁而放棄當初情勢看漲的連宋二人。

況且,就算收了政治獻金,扁對於金融弊案仍是照辦不誤,邱太三說,從這件事就可以清楚看到民進黨執政的立場,感謝企業界的捐款,但接受捐款並不代表會包庇違法亂紀,或是對掏空案件有不同標準,從陳由豪受到司法單位的對待,更加證明扁政府沒有「回饋」的嫌疑,沒有政商勾結的不法情事。

邱太三呼籲,陳由豪要真如公開信所述是無辜的,就應循法律程序回台灣進行說明,而不是透過在野立委,任意做這些可能涉及政治目的的指控。同時,他也建議國親,要是有心追查黑金,本會期就要把政治獻金法列為優先法案,加速立法,日後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。

※邱太三:盡速通過政治獻金法

■陳由豪引發的政治獻金事件,在政壇只是冰山一角,藍綠都不諱言拿過政治獻金;民進黨籍立委邱太三就坦言,立委薪水與助理津貼一個月六十萬元,但立委的基本開銷每個月高達五十萬元,「選舉不可能沒有資助」;他說,政治獻金是讓有才華但沒有錢的人有從政機會,也是公眾服務的資金來源之一,但為嚴防不法,應明定法律加以規範。

邱太三表示,政黨政治主要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,政治獻金在國外很常見,但最怕是黑箱作業,因此有必要訂出一套遊戲規則,予以法制化、公開化、透明化,讓政治獻金攤在陽光下,接受民眾與媒體的監督;另一方面,若不適度地對政治獻金加以管制,將變成政治人物用來販賣與影響決策的管道。

但是,政治獻金法目前仍擱置在立法院,包括捐款上限的條文等細目,都還靜待朝野協商,邱太三呼籲,立法院會期開始應該盡速通過政治獻金法,將政治獻金法制化,此外,他也將提議在政治獻金法草案中增訂追溯條款,「讓過去收受超額政治獻金的政治人物可在一定期間內補申報,補申報者免罰,至於未照實補申報者則採重罰」,讓政治人物能依法把政治獻金收受情形交代清楚。(李鴻典)


 

 

( 2004.02.10 )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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